2024年5月21日,李強總理簽署《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781號,以下簡稱《處分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處分條例》秉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的立法要義,詳細規定了適用對象的范圍、處分工作的原則、處分的種類及其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調查處理及救濟程序、法律責任等內容,旨在統一規范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處分事宜,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監督制約機制,為打造忠誠、干凈、擔當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隊伍,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云南石油微信公眾號特開設專欄,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 進行連載。今天,學習“處分種類及適用”部分。
《處分條例》將《政務處分法》關于公職人員處分的種類、期間進行了直接引用,具體包括: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24個月);撤職(24個月);開除。
1.基于對被處分人利益影響程度的處分劃分
一是申誡類處分,適用于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三種,意在對被處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警示性處分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從而對被處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造成聲譽上的損害。其中,被警告的在一定時間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但可以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記過、記大過的,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也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
二是職務類處分,適用于違紀違法情節較嚴重的行為,包括降級和撤職兩種。由于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級別和職務往往對應相關的待遇,降級和撤職對被處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產生較大損益。兩者除了在一定時間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外,被降級的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或者崗位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三是資格類處分,主要是指開除公職,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政務處分法》第23條規定“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應當解除其與所在機關、單位的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處分條例》第14條規定“被開除的,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此處表述為“依法”而非“應當”或“直接給予”,主要是基于任免機關、單位可能與國企管理人員所在用人單位不一致,并且任免機關、單位的處分權為內部行政管理權,其依照《處分條例》作出的開除處分,不能等同于監察機關作出的開除處分,不能直接適用《政務處分法》第23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為此,《處分條例》強調“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這里所依據的法應當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2.被處分后的其他附隨后果
一是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有關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外,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二是因違法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任免機關、單位應當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按規定予以糾正。對于已經退休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因其退休前或者退休后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可以被立案調查;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會被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等。這一規定將追責時限從國企管理人員“在職”擴大到“在職+退休”全生命周期,與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重大決策終身追責”要求一致。
1.共同違法。國有企業管理人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需要給予處分的,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共同違法既要求行為人有相同的違法故意,也要求各行為人之間有違法的意思聯絡,都實施了屬于同一違法構成的行為,并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補充,形成一個整體。在發生了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各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作為一個整體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不同于《政務處分法》,《處分條例》沒有將相關人員在共同違法中所起的作用作為處分考慮因素。
2.單位違法。主要指為本機關、單位、組織謀取非法利益,經本機關、單位、組織集體研究決定,由相關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的違法行為。對單位違法,追究兩類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責任:一是“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主要是擔任一定的領導職務,直接作出或者參與作出違法行為決策,或者因疏于管理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危害等負有責任的人員;二是“直接責任人員”主要是違法行為的具體實施者,即直接實施違法行為而造成損失、不良影響等后果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對于在機關、集體、組織作出違法決定或者實施違法行為時,沒有參與或者表示反對的,不能視為集體違法的公職人員。在處理單位違法案件時,也不能以“集體領導”“集體負責”“集體研究”等為借口,不追究集體作出違法決定或集體實施違法行為的領導成員責任。
3.并罰原則。即對數個違法行為的合并處理?!短幏謼l例》第9條規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同時有兩個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可以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根據該條規定,對數個違法行為,應當分別確定每個違法行為所應給予的政務處分,再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吸收或者限制加重的方法進行合并。
1.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從輕處分,是指在《處分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減輕處分,是指在《處分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相比《政務處分法》,《處分條例》增加了“屬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這一創新規定,其他與《政務處分法》保持一致,如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行為;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檢舉他人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2.從重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處分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具體包括:在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處分;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包庇同案人員;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3.免予、不予處分
一般情況下,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如存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免予或者不予處分。特殊情形下,如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處分。這里所指的“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的違法活動”并未限定在輕微違法行為,在處分政策上也不是一律免予或者不予處分,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研究決定是減輕處分還是不予、免予處分。
來源:云南石油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