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政務處分法》明確,任免機關、單位給予公職人員處分的程序以及公職人員對處分的申訴不適用該法規定,《處分條例》吸收借鑒《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詳細闡述了調查處分的全流程環節,明確了“初步核實、立案、告知及通報、調查核實、聽取陳述和申辯、提出處理建議、決定給予處分、制作處分決定書、非法證據排除、協助調查、回避制度、執行處分決定、復核、申訴”等具體程序要求。其中,要高度關注以下數字:
1.數字“1”
一是任免機關、單位應當自處分、免予處分、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以內,將相關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調查人及其所在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受到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在處分決定作出后1個月內,由相應人事部門等按照管理權限辦理崗位、職務、工資和其他有關待遇等變更手續,并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被處分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處分決定的任免機關、單位(以下稱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后1個月以內作出復核決定。
四是被處分人對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管理權限向上一級機關、單位申訴。
五是案情復雜的,申訴辦理期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
六是復核、申訴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個月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處分人及其所在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是維持、變更、撤銷處分的決定應當在作出后1個月內按規定予以送達、宣布,并存入被處分人本人檔案。
2.數字“2”
一是對涉嫌違法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進行調查、處理,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二是受理申訴的機關、單位(以下稱申訴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以內作出處理決定。
3.數字“6”
一是給予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經任免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二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受到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特殊情況下,經任免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相應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期限,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數字“10”
一是被處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復核申請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個工作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二是被處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訴申請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個工作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